近日,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解读“国五条”细则表示,2006年国税总局的文件规定——对出售自有住房,并计划卖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,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,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。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,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。同时,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,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,免征个人所得税。
课程班次 | 课程介绍 | 价格 | 购买 |
---|---|---|---|
精讲班 |
班次特色 |
290元/一门 580元/两门 |
购买![]() |